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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期:杜绝以暴制暴 预防违法犯罪

2020-09-22

【案情陈述】 

2007年5月25日下午,浙江湖州南浔安达码头附近,周某(17周岁)在偷自行车时,被失主颜某等人发现并抓获。颜某、韩某等人觉得不解气,便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被打破了头的周某惊惶失措,挣脱着逃上了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韩某、颜某、廖某等人也跳上船去追堵。眼看无处可逃,周某只好跳入河中,往对岸逃去。但游到河中央的周某自觉体力不支,又调转头准备往回游,但回游了仅一二米,就开始下沉了。这时,追赶的韩某等人非但没有恻隐之心,想办法去抢救,反而直到确认周某已沉入河中,方才打算离去。结果,闻讯而至的船民不让这三人走,民警赶来后将他们抓获,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抓小偷反而成了杀人犯,该案在当地产生很大反响。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期撰稿:青年法学社孟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抓小偷所引起的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指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小偷偷人家自行车固然可恨,可是抓到小偷的人如果故意伤害小偷、甚至导致小偷死亡也会导致违法犯罪。本案中抓小偷的人把小偷的头打破是违法行为,把他逼到河内见死不救导致小偷死亡,则是间接故意杀人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果当事人本着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则是直接故意,本着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则是间接故意。通常情况下,一个人什么都不做,只能说是态度消极,不会产生什么危害,自然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但在特殊情况下,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小偷周某因逃避围殴,才被逼跳入水中导致溺水。韩某等三人有义务全力救援落水者,结果三人没有去救助,导致周某死亡,涉嫌间接故意杀人。希望同学们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要保持情绪稳定,可量力进行必要的劝阻,若事态严重应及时告知有关管理人员或向公安机关报警,千万不要因为案件性质恶劣或案件本身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而采取以暴制暴等方式解决冲突,这样做不但不利于冲突解决,反而会导致事态扩大,甚至会出现激情犯罪。(点评老师:臧学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