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述】
孙某,15周岁,是某市初中三年级员工。2003年盛夏一天傍晚,孙某趁邻居赵某全家外出游玩之际,翻墙进入赵家。在一阵翻箱倒柜后,孙某共搜集了现金10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铂金项链一条。正当孙某准备翻墙逃跑的时候,赵某突然回来。赵某呵斥孙某,要他将东西放下,孙某不肯,两人随即扭打在一起。在撕扯过程中,孙某从兜里掏出一把刀,刺向赵某心脏,致使赵某当场死亡。孙某尚属未成年人,其犯罪情节如何认定,众说纷纭。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期撰稿:青年法学社王爱君)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因盗窃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例。该案中孙某先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盗窃罪(未遂);后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罚吸收原则,重罪可以吸收轻罪,可以单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时当场使用暴力而故意杀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青少年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应当树立正确的财产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想通过盗窃等方式发财非常不可取;生命权是人最根本的人权,任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点评老师:邢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