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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期:提高守法意识,避免抢劫犯罪

2020-09-22

【案例综述】

1.2003年10月,浙江宁波某职业学院员工陈某将开学时带来学费及生活费挥霍一空,为筹集学费抢劫并将受害人杀死。2004年2月,陈某被判处死刑。 

2.2011年9月,安徽合肥某高校老员工吴某等三人,因多次抢劫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民警抓获。不过他们抢劫到的财物并不多,仅有几百块钱和一部iphone4手机,这部值钱的手机竟被他们以15元的价格卖了。 

3.2013年5月,广西桂林某高校老员工廖某,因沉迷于网络游戏欠下债务,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抢劫江边轿车上恋爱男女,以解“燃眉之急”, 谁料抢劫不成反被受害人机智地用车撞倒,并且被周围的群众抓获。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廖某。 

4.2014年4月,山东济南某职业学院老员工廖某在受害人郭女士的家门口持刀抢劫,对受害人实施割喉并导致重伤。2015年6月,廖某被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附带民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9365.05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本期撰稿:青年法学社董倩倩) 

【案例点评】

本期以案说法的案例均为抢劫案例,抢劫罪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八大重大刑事犯罪之一。抢劫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受害人财产权,又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如案例2中吴某等人抢劫的赃物并不多,严重的是他们多次抢劫均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造成很大的恐慌。抢劫罪的起刑点高,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如案例3中廖某并未抢到东西,但其行为仍构成抢劫罪。即使犯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也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希望同学们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尊重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避免出现抢劫犯罪,争做遵纪守法、德才兼备的优秀员工。(点评老师:邢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