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综述】
1.2016年7月,青岛胶州一中高三考生常升,高考志愿被同学郭某偷偷篡改,导致其未被填报的陕西师范大学录取,相反篡改其志愿的同学郭某被陕西师范大学录取。8月3日,胶州公安机关表示常升的同学郭某涉嫌犯罪,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8月5日,山东教育考试院认定青岛考生常升属被他人恶意篡改高考志愿造成落榜,经协调陕西师范大学追加招生计划录取常升。
2.2016年7月,贵州省黔西县树立中学考生杨维嘉高考志愿被湖南某职业学院偷填,其余志愿均显示自愿放弃。针对她高考志愿被招生院校偷填一事,上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杨维嘉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调查清楚整个事件,并为自己创造公平的录取机会,同时希望湖南某职业学院给自己一个解释。
3.2013年9月,成都女孩玲玲考上成都某本科高校,她父亲虽然有钱供她读书,但认为“上大学无用”而拒绝提供学费和生活费。玲玲提出向父亲借钱先交学费,然后再通过打工赚钱还钱也遭到父亲拒绝。该事经媒体报道后产生广泛影响,后四川省教育厅介入,玲玲考上的高校为她开通绿色通道,玲玲终于顺利入学。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本期撰稿:青年法学社姜李昊)
【案例点评】
本期以案说法案例均涉及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问题,这些案例都存在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践踏。案例1中郭某篡改同学志愿导致同学落榜,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反映出郭某为自己非法目的而作出损人利己之事,是典型的道德失范,同时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例2中湖南某职业学院偷填员工志愿,为保证生源不择手段,非法剥夺了员工教育自主选择权。案例3中玲玲考上大学,本是家庭中令人高兴的事,但是固执的父亲不支持她上大学,是对子女受教育权的不尊重。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给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又是一年开学季。希望刚刚迈入大学校门及已在大学就读的莘莘学子,要很好地珍惜读大学的机会,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生存,发展兴趣,练就技能,学有目标,赶有榜样,努力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自己的精彩人生奠基。(点评老师:邢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