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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期:认真学习消费法规,依法维护消费权益

2020-09-23

【案例陈述】  

1.2012年10月,郑女士投诉江苏省靖江市一家贸易商行销售的两瓶洋河蓝色经典为假酒,理由是她拨打包装上的打假电话查不到相关信息。靖江市消协迅速与江苏洋河酒厂取得联系,请厂方对该两瓶白酒进行了鉴定,证实确系假酒。郑女士当初购买时曾要求商家做出承诺,商家当初承诺假一瓶赔十箱,郑女士要求将其承诺内容写在了酒的外包装上。根据这一书面承诺,消协工作人员经多次调解,对于未拆封的那瓶酒,郑女士最终获得十箱酒的赔偿。  

2.2016年3月11日,郎先生到市消协投诉,他去年9月17日购买的汽车,于2016年2月3日在停车场内无故自燃。因在三包期内,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认定汽车无质量问题、着火原因不明、责任双方均摊。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经调查,郎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在六个月内发生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公司无法提供车辆无质量问题及消费者存在过错的证据。经调解,该公司为郎先生更换新车,郎先生承担一定车辆使用费用。  

3. 2013年4月,王某向靖江市消协提出申诉,称其在新桥一家小超市内购买的“红豆”牌电热毯无任何外包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家中失火,家中32寸TCL王牌彩电被烧毁。事后,王某与商家多次交涉,商家推脱找批发商、厂家,始终未能解决。消协工作人员接到申诉后,对经销商多次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进行整改。经调解,商家同意一次性支付消费者两千元作为赔偿。  

4. 2016年5月3日,李先生倒车时发生碰撞,车后保险杠受损。4S店查验后告知李先生,需更换内外保险杠。结账提车时,李先生要求带走原内保险杠未果。经追问,维修工承认因内保险杠损坏不严重未予更换。李先生向市消协投诉。经调查,李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调解,李先生获得三倍赔偿。  

[法条连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本期供稿人:青年法学社温迎暄)  

【案例点评】  

本期以案说法所列案例均为消费侵权案例。当前消费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善这种状况这既需要广大经营者、销售者增强依法经营意识,也需要广大消费者学法、用法,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在消费欺诈案件中,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应给予惩罚性赔偿,一般为增加三倍赔偿。民事案件的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消费时应保存好发票、保修单等购物凭证。涉及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后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希望同学们认真学习消费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掌握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增强依法消费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点评老师:邢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