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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期:四川乐山女子夜跑遇害案的启示

2020-09-23

四川乐山女子夜跑遇害案的启示

【案例陈述

2019年4月,曾轰动全国的四川乐山女子王某欣夜跑被害案在乐山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死刑。 

2017年12月的一个傍晚,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绿心公园的一条小路上遇到夜跑的王某欣,李某向王某欣提出借钱,并看上王某欣手上的金手镯,胁迫她交出金手镯,并警告她不要报警。无奈之下,王某欣将金手镯交给了李某后离去。李某看到王某欣走了没多远就掏出手机,怀疑她准备打电话报警,李某怕事情败露,冲上前去夺走王某欣电话,要求她将电话ID进行注销,并带着她在公园的树林里躲藏到深夜。在躲藏的过程中,李某将金手镯和手机交还给了王某欣,并再次要求不要报警。次日凌晨1点左右,王某欣提出要回家,李某同意。熟悉地形的李某带着王某欣躲开监控设备,当要走到绿心公园的主干道上时,王某欣加快步伐跑了起来。王某欣的行为再次刺激到了多疑的李某。他追了上去,拿起自己的手机多次用力砸向王某欣的后脑,王某欣倒在了地上,头上流出了鲜血,李某将王某欣拖到一旁的山坡里,准备就地掩埋。在四处寻找挖坑工具时,李某发现被害人还有生命迹象,又用石头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滑落至旁边沟渠中。之后,李某将王某欣的一部手机、一只金手镯、一只金戒指、三个金耳钉全部拿走,并用锄头挖坑将被害人掩埋。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期供稿:青年法学社刘宁) 

【案例点评】

本期以案说法采用案例是近年来发生的独行女子遇害的典型案件。目前我国是世界上社会治安最好的国家之一,但是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女生作为弱势群体受侵害的几率较大,因此要加强这方面的防范。在国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女生也要学会保护自己。一是通常外出尽量结伴而行。结伴而行会降低成为侵害目标的概率。二是特殊时间、特定地点尽量减少外出。比如晚上、雨雪天气等行人比较少的时段,比较偏僻、相对封闭的地方等等,应当格外小心注意。三是平时尽量不要炫富。财富外露容易招致被坏人关注。四是遇到危险时要冷静机智对待,不要让对方感到事情将要暴露而做出极端行为。该案中被害人在雨天傍晚单独外出,带着的金手镯又比较显眼,被害人打手机、快跑等行为刺激了犯罪嫌疑人,使自己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2010年西安某学院药家鑫因交通肇事而故意杀人,其中一个导火索就是被害人被撞伤后记肇事车辆的车牌号。希望广大女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即使遇到危险,也要冷静对待,坚持生命第一,不要太看重东西,不要激化对方,机智脱离危险。(邢庆亮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