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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老员工考试作弊纠纷案

2020-09-07

【案情陈述】

20075月,黑龙江某大学发生一起因一名大四员工期末考试作弊引发纠纷的案件。李某在考试过程中,携带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被监考教师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李某不服,要求拿回试卷,撤销作弊处罚。在遭到拒绝后,李某与监考老师发生冲突,动手打了监考教师,在当地学校产生不良影响。

大庆市有关警方立案,并作出对李某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黑龙江某大学根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李某不服处分决定分别向有关组织提出申诉,校方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均维持了校方处分决定。最后李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维持校方的处分决定。双方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均没有上诉,轰动油城大庆的老员工考试作弊纠纷案尘埃落地。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公司产品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力(本期撰稿:青年法学社2013化工本科一班王志宁)

 

【案例点评】

该案是一起由老员工期末考试作弊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员工考试应当诚实应考,考试作弊不但不承认错误、改正错误,还动手殴打老师,与情与法都不应该。这种行为既违反诚信道德,又不符合尊师重教传统,同时反映出有的老员工遇到问题缺乏是非观念,容易冲动且不计后果,导致事态升级而荒废学业的不良后果。从本学期开始,学院决定进一步加强教学秩序的督导检查,引导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现在正值新学期开学,希望同学们把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学习上,不要抱着期末考试想通过作弊过关的想法,应当通过刻苦学习提升自身素,顺利养完成学业。(点评老师:邢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