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述】
王小宁(女,16岁)和李春(女,15岁),均是甲市体育学校2008(2)班员工。2009年5月8日中午,李春邀请王小宁等三人到其宿舍打扑克。在打扑克的过程中,因王小宁手中多一张牌,王、李二人发生言辞争执,继而扭打在一起,后被在场的其他人员拉开。四人继续打扑克,王小宁显出很不服气的样子,李春见状很生气,朝王小宁挥手就是一拳,被王小宁躲开,王小宁随手回了一拳,打在李春的左头部。片刻,李春倒在床上,眼往上翻,不醒人事。王小宁等人见状,立即叫车将李春送甲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甲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确认:李春系头部外伤诱发颞叶软脑膜微小动脉瘤破裂致珠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期供稿青年法学社周建祥)
【案例点评】
本案是由同学之间日常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我们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方面分析该案的犯罪构成:从犯罪主体看,王小宁已年满16周岁,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从犯罪主观方面看,王小宁打人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从犯罪客体看,王小宁的打人行为侵害了李春的生命健康权;从犯罪客观方面看,王小宁实施了打人行为,并导致李春的死亡,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王小宁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李春脑部有先天性动脉瘤,在量刑情节上应当充分考虑。希望同学们面对矛盾冲突时注重情绪管理,学会包容他人,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实暴力并不能解决矛盾和问题,有时反而把矛盾冲突升级,导致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点评老师:李凤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