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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期:理解代理规范,明确权责关系

2020-09-22

案例综述

1.水果商刘某与张某长期有商业来往。一次刘某委托张某开车运输一批水果到北京,在拟定的价格范围内将水果卖给北京指定地点的客户,价格由张某根据刘某拟定的价格范围自由决定。刘某给张某3000元运费,并且约定抽取卖水果所得的4%给张某做报酬。张某在运输水果的途中,因在某餐馆就餐导致食物中毒,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醒来已是第二天深夜,延误了水果销售。张某考虑到水果保鲜期较短,自己食物中毒后已不能按时将水果运至北京指定地点的客户,此时张某联系刘某又联系不上,从朋友处得知刘某已出国。张某决定委托当地朋友赵某把水果卖掉,但水果因耽搁了两天,已经很不新鲜,客户要求降价出售。张某以刘某给定的最高价格的一半出售,但明显低于最低价格。事后张某从中扣除了卖水果所得款项的4%后将款项交给了刘某,刘某损失将近5000元。刘某提出,若按指定价格范围卖出,可以按比例提成;但现卖价明显低于最低价格,张某就不应再拿4%的报酬。张某则认为延误是由于食物中毒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过错,自己当然应拿4%的报酬。最后,刘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2.某时装公司产品积压严重,号召职工销售时装,并宣布凡本公司职工推销出去的时装,一定按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比发给奖金。该公司女职工张某有一位朋友李某在某百货公司当业务员,张某就去找李某帮忙。李某告知张某,百货公司近期不需要时装进货,进货都得领导批准,但李某有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在利益驱动下,李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购买时装公司10万元时装的服装买卖合同。张某向领导交差后,时装公司很高兴,按规定发给了张某一大笔奖金。不久,时装公司按这份合同给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从未授权李某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时装公司辩称,合同盖了百货公司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并认为时装公司为履行合同投入很大,因此坚持合同必须履行。双方协议不成,时装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80.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期撰稿:青年法学社栾秀婷)

【案例点评】

本期以案说法案例均属于“代理”这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通常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情形,本案涉及的两个案例都是委托代理。案例1中张某的代理行为属于“紧急情况”,为被代理人利益不得已作低价处理,根据有关规定被代理人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但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可主张导致食物中毒的餐馆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案例2是典型的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时装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具有代理权,因此可以认定时装公司与百货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百货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公司规定再追究李某的责任。同学们毕业后在处理业务中可能会经常遇到代理事项,希望能够认真学习领会《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代理的规定,依法保护被代理人及代理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代理关系,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点评老师:邢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