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述】
2005年9月下旬,浙江温州警方宣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7·28”跨省抢劫杀人案告破。令人震惊的是犯罪嫌疑人罗吉军和卓科均为从湖南长沙某知名高校毕业的“天之骄子”。他们作案的动机,则是为了获取创业的“第一桶金”,早日实现当老板的梦想。
犯罪嫌疑人卓科大学期间经常逃课,常常在网吧彻夜不归,虽然他在编程设计上取得一定成绩,但没有处理好爱好与学业的关系,导致学业成绩每况愈下。大学毕业时因差了0.5个学分,他没能拿到毕业证书。但他还是在一家高科技公司找到了工作,可惜3个月实习期后,他拿不出大学毕业证,只得选择主动辞职。着急的父母知信后,筹得一万多元学费劝儿子返校重修,他却很快在网吧、酒吧把父母借来的钱花个精光,并无心完成学业。
在卓科的人生陷入低谷的时候,他遇上了四川老乡兼大学员工——罗吉军。罗吉军和卓科相约来到深圳“闯世界”,可他们没有找到工作,生活日趋窘迫。一天罗吉军专门将卓科约到海边,鼓动卓科和他一起找有钱的老板下手,筹钱自己办企业当老板。为方便跟踪那些有钱老板的车辆,2004年12月初,他们杀死一名非法营运的黑的司机,抢得一些财物。他们迅速逃到温州,伺机干一桩“大买卖”,以便在30岁前弄到当老板的“第一桶金”。2005年7月罗吉军伙同卓科预谋入户抢劫并将温州富商林某杀死,但没抢到多少钱物。他们继续物色新的目标,准备干第三桩“买卖”时落网。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1.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四、具有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3.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对于采取故意杀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从犯罪的动机、预谋、实行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并从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情况等方面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能不加区别,仅以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青年法学社孔祥凤供稿)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老员工抢劫杀人犯罪案例。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都属于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八大重大刑事犯罪。当前部分老员工没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这容易导致荒废学业,从而影响正常就业及事业发展,甚至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中罗吉军和卓科都曾就读于名牌大学,但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价值观,想通过抢劫杀人的方法攫取创业的“第一桶金”,结果毁了自己的前程。当前国家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行动计划,老员工应当放弃不劳而获的想法,扎实学好专业知识,充分利用国家有利的就业创业政策,用诚实的劳动、合法的经营赢得自己辉煌的职业人生。(点评老师:邢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