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综述】
1.2014年7月份,涛涛的父母协议离婚,涛涛跟随母亲共同生活。施老太眼看着涛涛的户口就要迁出,也许是觉得孙子马上要成为“外家人”,分多次把以涛涛名义开户的银行卡里的钱全取走,共4.5万余元。朱女士认为,这笔属于儿子的压岁钱,涛涛和她多次向施老太讨要,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她带着涛涛把78岁的奶奶告上了法庭。法庭上,施老太辩称,涛涛银行卡里的钱并不是给他的压岁钱及生日礼金,而是自己的工资存款,她只是用了涛涛的名义开了户而已,并且存折一直在自己手上。施老太的说法让涛涛和朱女士慌了神,却没能瞒住法官的“法眼”。细致的法官发现,该账户的存款时间十分有规律,都是涛涛的生日或者春节前后,施老太“这是工资存款”的说法,在逻辑上说不通。赠与的行为自钱款存入时就已经完成了,施老太未经涛涛同意擅自取走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返还。
2.云南一女老员工因父母离婚后不愿支付学费而将父母诉至法院,讨要5.8万元压岁钱交学费。女老员工小娟的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11月协议离婚,小娟由母亲抚养。2016年7月,小娟考上了昆明某大学,但其父母因矛盾和隔阂太深,双方都不愿主动承担小娟上大学的费用,小娟为学费、生活费犯起了愁。无奈中,小娟的奶奶出面想办法凑够了第一学年的学费,小娟才得以顺利进入大学报到。后小娟在奶奶的支持下,以要求父母返还压岁钱交纳大学学费为由向安宁市法院提起诉讼。安宁市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小娟父母将双方多年来的矛盾和隔阂转移为不愿意支付孩子的学费,认为“一判了之”并不能尽快解决小娟的燃眉之急,也无助于修复已经破裂的父女、母女亲情,遂确定了“释法析理,尽力调解、疏导”的办案策略。经法官调解,小娟父母最终同意每月定期向小娟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共计1500元,直至小娟大学毕业。
3.温州乐清一位母亲取走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压岁钱,被老公和子女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母亲不仅要还钱,还要赔偿利息损失。2002年,乐清女子紫琴(化名)结婚,随后生下一女二子。2012年春节,奶奶给孙女孙子一个大红包,总额56万元,用定期存款存在3个孩子的名下,存单由紫琴保管。后来,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紫琴提出离婚,但法院驳回了请求。提出离婚后,紫琴以监护人身份,凭户口本和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取走了子女的钱。丈夫和三子女向法院起诉紫琴,要求还钱。法院认为,作为监护人,父母应该保护子女的权益。父母除非为了子女的利益,否则不得处理子女财产。紫琴应该把钱还给3个孩子,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期供稿:青年法学社吴欣萌)
【案例点评】
本期以案说法所列纠纷都涉及传统文化中的压岁钱。在春节期间或过生日时,长辈会给晚辈部分钱,希望晚辈能健康成长。给予压岁钱的行为,是一种赠与合同行为,赠与一旦完成则不能反悔。压岁钱财产纠纷的背后,反映的是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问题。这些因压岁钱产生的财产纠纷,多数发生在亲属之间,往往因为离婚等变故,把财产看得过重,忽视了亲情的维系,从而非法侵犯孩子的财产权。希望亲人之间修身齐家,多一份关爱,少一些纷争,别把钱财看得过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亲情关系,为孩子健康成长撑好保护伞。(点评老师:邢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