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案例综述】
江苏昆山警方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晚,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强行闯入右侧非机动车道,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后,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管制砍刀,连续用砍刀击打于海明。刘海龙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腹部、右胸等多处。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持续追砍两刀均未砍中。刘海龙逃离后倒在附近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根据警方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之规定,9月1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期供稿:青年法学社 韩学佳)
【案例点评】
本期以案说法所选案例是典型的无限度正当防卫案例。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该案中于海明的行为符合无限度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一是刘海龙的行为属于“行凶”。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严重重危及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二是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过程。本案中,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击打,导致事态升级。刘海龙砍刀落地后,又去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于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三是于海明的行为出于 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七秒中捅刺、砍中刘海龙5刀,追赶中甩击、砍击2刀均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的行为。于海明停止追击后,到宝马车拿走刘海龙的手机(民警到达现场后交给民警)是防止其纠集他人报复,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意图。希望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加强道德修养,遇到矛盾摩擦,要互相包容谦让,控制好自己的情绪,理性处理纠纷,避免事态扩大。但是,当遇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注意行使正当防卫;遇到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注意行使无限度正当防卫,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点评老师:邢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