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述】
2018年3月9日,广东东莞市某余先生带三个月大女婴到楼下活动,下午4点半左右回家行至楼下入户大门处时,被同单元的11岁女童小星(化名)从楼房24层扔下的苹果砸中,导致重伤。2019年1月30日,该女婴的监护人余先生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该女童及其父母,索赔544万余元。
经法医鉴定,女婴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分别评定为二级、十级伤残,终身需大部分护理依赖。事发后,其女儿先后7次住院治疗。余先生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其女儿伤残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扣去已支付的75000元后,还需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449568.29元(其中医疗费363836.72元,护理费4268171.39元,残疾赔偿金74574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时,被告方首先对原告表示了歉意。原告、被告双方就赔偿数额、赔偿标准进行了辩论。同时,被告代理律师在庭上提出申请追加事发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称根据我国《住宅设计规范》相关规定,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该条款属于强制条款,而该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却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对此,原告亦表示该小区入户大门处设计确实存在缺陷,同意追加小区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共同被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5.2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本期供稿:青年法学社吴志强)
【案例点评】
本期以案说法案例涉及民事纠纷中的高空抛物。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同时该行为具有随意性、隐蔽性,对公众可能造成威胁,侵权责任人难以及时查明,国家立法对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在使用中的行为进行法律约束,避免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本案中被告小星(化名)高空抛掷苹果致人受伤,足以确认其为实际侵权人,与原告女婴受伤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该实际侵权人年仅11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行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6.5.2条的规定,原被告所在的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却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可以追加小区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共同被告。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不是游戏,伤人将负法律责任。希望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绝对不要高空抛物。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自身做起,更要制止他人高空抛物的行为。二是在看到高空中有摇摇欲坠的物体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立即处置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容易被风吹掉的物品,如花盆、晾衣架等,避免意外高空坠物的发生。四是风雨天外出时,不要紧贴墙面老化的大楼以及在广告牌下行走或逗留。五是遇到施工、装修等可能产生坠物风险的场所,应注意观察或绕行。让我们拒绝高空抛物,维护头顶的安全。(点评老师:王欢欢)